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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家暴发生时,如何保护孩子

[11.11]家暴发生时,如何保护孩子

  纽约最高法庭2004年10月26日宣判,儿童福利机构不能仅仅因为家庭存在暴力,就将孩子从父母身边夺走送到专门的保育机构。法庭同时正式规定了家庭暴力确实发生时如此做法的详细条件,要求当局只有在已经确定没有其他解决方法,而孩子如果继续留在家中,其健康和利益即将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
  由7名法官组成的纽约州上诉法庭一致同意通过了此项裁决,他们认为如果仅仅因为孩子在家中目睹母亲被殴打就将其从家中带走,这样可能会损害那些无辜受害妇女的权益,甚至可能影响孩子自身的发展。法庭规定有关当局必须能够证明当事的母亲对孩子可能受到的精神创伤熟视无睹,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法庭考虑将孩子从家中带走。
  多年来纽约一直存在一种做法,在紧急情况下不经法庭预先批准,就可以将孩子从暴力家庭中带走,该法庭就此裁决,今后必须严格限制这种做法。纽约市的儿童福利工作人员认为裁决具有远见,但对日常执法效果甚微。约翰?B?麦廷雷是市儿童事务专员,他坚持认为纽约在处理发生暴力家庭的孩子的问题时,已经形成了一套细致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这事实上是对纽约市过去的做法给予肯定。
  但一些儿童福利专家认为,法庭裁决中明确规定了将儿童从家中带到保育院的条件,它将可能被用于其他多种类型案件中。他们还特别指出了裁决中使用的一些措辞,“将孩子留在家中可能存在危险,将孩子带走可能因与父母分离产生精神伤害,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必须在这两者之间仔细寻找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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