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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揭示家庭暴力的证据链

[11.11]揭示家庭暴力的证据链

??关注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系列报道
  曾几何时,在就如何修改《婚姻法》的热潮中,民众关于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呼声应当是最没有争议的了。2001年4月颁布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此之后的几年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取证难”却一直成为它实施的障碍。人们往往带有“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观念,不愿在法庭上作证。而一些能够搜集来的证据又往往不能在法庭中做数。那么,在婚姻中的受损者该如何指认家庭暴力的事实,如何索取赔偿呢?西南政法大学婚姻法研究所(民商法学院的部分老师和研究生)在关于《典型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证据运用》的研究中,举了一个十分典型的成功案例。

  受虐者勇敢走上法庭要求赔偿
  28岁的秦海英是一电器厂的质检员,1996年与本厂销售科长刘毅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来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随着交际面的扩大,刘毅得以结识许多女性同行,便对家中的“黄脸婆”越看越不顺眼,总是挑刺和无理取闹。但他害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一直维系着家庭的完整。
  刘毅是一个心胸狭隘、疑心极重的人,总怀疑秦海英对他不贞,并猜疑儿子并非他亲生,只要看见妻子和别的男同志讲话便无端暴怒。有一次,秦海英只是与以前关系很好的男同学叙旧,他便以为抓住了把柄,从此就常常借故辱骂、殴打妻子,用拳头打、用穿着皮鞋的脚踢,还不时用皮带抽打。
  为了让孩子能有个稳定的家庭环境,秦海英一直默默忍受他的暴虐。没想到,她的退让使丈夫觉得她软弱可欺,把所有的家务都推给她,甚至在她重病期间,不但不予医治,还逼她继续做饭洗衣,致使她昏倒在地。2001年8月的一天,秦海英欲出外看望朋友,刘毅骂她花钱去会情人,将她反锁在房中达二十多个小时。
  秦海英到妇联和律师事务所咨询后,意识到刘毅的这些行为已不仅仅是家庭暴力,还构成虐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让刘毅为他的虐待行为赔偿自己2万元。
  刘毅向法院辩称:妻子一贯行为不端,背着我与其他男人有私情,儿子长得并不像我,我怀疑他并不是我亲生。我是在发现她的不检点行为后,才起了争执。其间我确实动手打了她,但那是一时激怒,而并非持续、长期的行为。她说的虐待是子虚乌有,纯粹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并且以受害者身份获得赔偿而已。坚决不同意离婚。

  证据的交锋
  虽说家庭暴力取证难,却并非没有可能,受虐已久的秦海英一旦决心奋起反抗,便为此次诉讼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及其证明对象有:
  1、自己对多年来丈夫施虐行为的陈述;
  2、邻居刘长春一家的证人证言,证明曾见到刘毅对秦海英进行拳打脚踢,当时想要阻止,却未成功;
  3、秦本人偷录的录音带,证明刘多次与她发生争吵并对其进行殴打;
  4、邻居王小静(24岁)的证言,说她曾陪同秦在遭其夫毒打后去医院疗伤,当时医院出具了诊断书还开了药方。这些单据后被刘毅以收拾房间为名保管起来;
  5、请求法院进行亲子鉴定以证明儿子确是刘毅亲生。
  被告刘毅为自己辩护的证据是:
  1、秦本人曾亲口承认与别的男人有染,并写下保证书(原件),证明秦的行为确实不端;
  2、邻居张真的书面证言,证明刘对家人关爱有加,从未见过有虐待行为;
  3、自己在单位一贯表现的情况材料,证明自己是个正直善良、工作热情的人,绝不会做出对妻子长期施暴的行为。
  在对证据和赔偿问题的辩论中,刘毅说秦海英的陈述根本不符合事实,还彻底否认了邻居刘长青一家的证人证言。同时认为秦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偷录他的言行,取证手段不合法,不应采信。他对王小静的说法不置可否,并拒绝交出看病的单据。也不同意去做亲子鉴定。
  而秦海英承认保证书是她亲笔写的,但解释自己是在刘毅的毒打之下受强迫而写下的,所写的内容都不是事实。她认为邻居张真是在作伪证,而刘毅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证据。

  法律自有公论
  虽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站在事实一边并且提出了较为充足证据的秦海英,在这场官司中,原本优势可见。不想一审的判决令人大失所望:认为被告刘毅的行为并不具有经常性、残酷性等虐待的特征,故不构成虐待行为。原告秦海英提出的录音证据,因不是合法的取证手段,不予采纳;而刘毅主张的秦海英生活作风不检点,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秦海英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因与本案的定性没有直接关联,不予批准。判决解除秦海英、刘毅的婚姻关系;驳回秦海英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难道受害者就告不倒家庭暴力了吗?秦海英在当地妇联和律师的鼓励下,提起了上诉,终于获得了二审法院公正的新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毅对原告秦海英存在长期的虐待行为,刘毅所提的辩驳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新的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的判决;同时加判刘毅为自己的虐待妻子行为赔偿秦海英物质和精神损失2万元;而本案诉讼费也改由施虐者刘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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